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防止脱管、漏管,12月20日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对辖区内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开展为期5日的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共抽查监管档案32册,重点核查执行单位是否存在交付脱节、是否履行告知职责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期间,谯城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就如何规范档案管理、提高监管质效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双方就进一步规范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谯城区检察院将继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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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执行机关同时执行。法院判决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徒刑、拘役的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