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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谯城检察:精准监督显成效 检法联动解民忧
时间:2024-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徐某在亳州市某超市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被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经依法仲裁、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做出民事调解书后,该超市未全部履行支付义务,徐某家人遂向谯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谯城区法院仅将该超市列为被执行人,并且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徐某家人因迟迟拿不到执行款,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该案件线索后高度重视,调取执行案件卷宗,依法立案审查。谯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谯城区法院应依法将该超市的经营者刘某列为被执行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向谯城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谯城区法院采纳我院检察建议,并裁定查封超市经营者刘某名下所有的两处不动产

因徐某系工伤,经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法院执行中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其近亲属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谯城区检察院跟进监督、电话回访,截至20248月,徐某家人已通过向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方式,收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合计42万余元。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