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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最高检六厅: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
时间:2020-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做客“纵论‘四大检察’新格局 畅叙‘十大业务’新愿景”网络访谈,向网友介绍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的职能,同时还介绍了民事检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等相关情况。【访谈实录】

   

  最高检:民事检察精准监督

  不是选择性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不搞粗放式办案,要以精准监督为理念推动工作。实践中,面对需求“旺盛”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精准监督”作何种理解?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对此进行了解读。

  

  一段时间以来,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着质效不高、权威不足等短板。在这种背景下,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民事检察要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在冯小光看来,这一变革式的理念,给民事检察监督的标准、方式以及程序,带来了重塑。

  

  冯小光介绍,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标准上,精准监督要求做到法定性标准与必要性标准的相结合。

  

  法定性标准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和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性;而必要性标准,则是指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对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解释这种“必要性”,冯小光介绍了几种“不宜进行监督”的情形:对于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错误,但实体判决结果正确或者相对公正的,一般不宜进行监督;对于终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一般也不宜进行监督。

  

  也就是说,民事检察办案的着眼点不应局限于个案公正,而应立足于整体的法律价值,切忌机械监督、就案办案。冯小光提示,要适当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但在比例分配方面稍有不当的案件,一般不宜进行监督。

  

  冯小光特别指出,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强调办理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旨在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力,有效树立监督权威,并非选择性监督。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均应予以监督,这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原则和底线。

  

  冯小光介绍,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上,精准监督要求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的监督格局。

  

  面对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在具体的司法办案中,检察官该如何适用?冯小光介绍,对于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一般要选择提请抗诉的监督方式;对不具有典型性但依法应予监督的案件,一般选择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无需改变裁判结果的瑕疵类案件,一般选择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冯小光介绍,在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上,精准监督也要求对相关程序进行优化设计。

  

  记者了解,目前,为了引导各级民事检察部门树立精准监督和借助外脑的办案理念,提高办案的精准度和监督的权威性,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机关对提请最高检抗诉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必须经过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论证。

  

  对此,冯小光表示,该通知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发挥民事诉讼监督的效能,实现精准监督所要求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规范上下级民事检察工作流程的同时,记者注意到,第六检察厅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暂行工作办法》《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简化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对所办理的省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最高法诉讼结果监督案件、复查案件等案具体程序进行了规范,这也为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办案提供了借鉴。

  最高检:首次发布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指导各地司法实践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的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产生了哪些影响?11日,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就此话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虚假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冯小光介绍,为了更好地编制该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全面分析了自201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最终筛选出涉及骗取支付令执行、骗取调解书、公证执行、劳动仲裁执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5件具有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为了进一步形成打击合力,最高检还将虚假诉讼指导性案例发送至最高法、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以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地实践,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还编辑出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一书,对5件指导性案例和53件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解读,在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一系列的部署安排推进措施,有力地指导了各地的司法实践。冯小光介绍,截至2019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抗诉43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约7000件。其中,第六检察厅着重加强对适用法律错误的重大典型案件提出抗诉,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20余件。

  

  据了解,在最高检的示范引领下,各地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民事检察监督探索实践:北京市检察机关建立了立案监督和监督调查部门与民事诉讼监督部门虚假诉讼线索双向移送的工作机制;云南省文山州检察院与广南县法院在相关刑事案件线索的基础上,查明478件虚假诉讼案件,提出抗诉40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0件;浙江省检察机关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发现分布全省10个市、36个县共计6085件涉“套路贷”虚假诉讼串案,两个月的时间内抗诉3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31件,移送公安机关41人。

  稳步推进!

  最高检晒出民事检察工作成绩单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重塑性变革。作为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独立”出来的民事检察部门,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起步之年,第六检察厅提交了怎样一份答卷?回顾一年工作,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用“稳步推进”来概括开局之年的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是民事检察的传统业务和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大民事检察工作力度的重要着力点。

  

  对于该项工作,冯小光介绍,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不断优化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力争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防止片面追求监督数量的粗放式办案。

  

  截至2019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抗诉43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约7000件。其中,第六检察厅着重加强对适用法律错误的重大典型案件提出抗诉,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20余件。

  

  以深化监督为目标,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着力破解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不足的难题,在这个方面,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也是开展了积极探索。据介绍,在最高检的领导下,各地积极完善审判人员深层次违法行为线索发现机制,努力探索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结合。

  

  冯小光透露,截至2019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就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共提出检察建议14000余件,法院同期采纳检察建议11500余件。

  

  冯小光介绍,在强化民事执行监督,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也有不俗表现。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督促法院针对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反向审视立案、审判环节中有无源头性违法问题,实现了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预防、纠错机制的良性互动。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就执行监督共提出检察建议18500余件,法院同期采纳检察建议15000余件。

  

  此外,冯小光介绍,最高检还对2018年度全国检察机关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情况进行了总结和通报,不断深化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力争从源头上促进仲裁、公证以及行政行为依法规范进行,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和影响。

  最高检:对特殊群体

  讨薪等案依法支持起诉

  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在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要求下,全国民事检察条线开展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就这一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冯小光介绍说,在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方面,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贯彻新时期“枫桥经验”,加强民事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着力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服务大局要立足检察履职。记者注意到,全国民事检察条线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助力精准脱贫,对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请求给付劳动报酬、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损害赔偿等案件,依法开展支持起诉,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共支持起诉13800余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9000余件。

  

  积极参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冯小光看来,这项工作不仅仅涉及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工作也密切相关。以“套路贷”为例,冯小光做了具体介绍。

  

  “套路贷”,是一种“新业态”黑恶犯罪,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冲击——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对其开展集中打击的斗争中,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深入排查“套路贷”等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利用合法方式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错误民事裁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比如在江苏省徐州市,当地检察机关建立了刑民无缝对接的办案机制,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进行精准监督,提高了对黑恶势力的综合打击效能。贵州省黔西南州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套路贷涉黑涉恶专案中,通过调阅公安机关刑事案卷和监察委案卷,逐一审查核实涉及套路贷的上百件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材料,从中发现并办理了大量涉及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案件。

  

  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方面,最高检加强与全国工商联的沟通联系,从供给侧入手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双方就如何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行深入交流,达成多项共识。

  

  据介绍,在具体工作中,第六检察厅将服务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全年重点工作,专门确定一个办案组负责,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此外,第六检察厅还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民事案件监督、推动与行业商会和行业调解组织搭建非诉调解平台、加强与工商联组织的协作配合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冯小光透露,正在积极全面收集整理民事检察部门服务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待审议通过后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五个妥善办理”

  服务保障疫情阻击战

  “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做好自身防疫工作的同时,以办案为履职尽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切实把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要为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作为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的“当家人”,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用“五个妥善办理”向记者介绍了民事检察在服务保障疫情阻击战中的相关工作。

  

  “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司法保护。”冯小光表示,在这方面要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要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的相关主张,促使双方以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疫情防控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提振营商环境。

  

  “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保障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冯小光介绍,在这方面要妥善化解劳动者因治疗、隔离,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延迟支付报酬等引发的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引导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上述案件时,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联动协作,尽可能通过促成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

  

  在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医疗纠纷案件,依法化解医患矛盾方面,冯小光表示,因疫情救治引发的医疗纠纷,应在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局势、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认定医方是否尽到与疫情防治特殊时期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于没有明显过错的诊疗瑕疵行为,或当事人以医疗机构未尽到与疫情有关的必要告知义务为由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冯小光表示,疫情期间买卖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合同虽已生效,但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利用疫情迫使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防护、诊疗物品,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严厉打击通过渲染疫情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购买不适当保险产品的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稳定健康有序。

  

  “还要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执行监督案件,依法监督法院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确保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冯小光表示,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涉疫情防控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一般应予支持;要加大对超标的违法查封措施的监督力度;要坚持矛盾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有效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正义网